建造师考试网 二级建造师协议保过班 中科院研究生院培训中心一级建造师考试协议保过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建造师考试网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历年试题 |  模拟试题 |  辅导资料 |  行业动态 |  资质升级  |  在线留言
 

你的位置:首页>>资质升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发表时间:2007-8-10 16:00:51  浏览次数: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表格下载.rar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v 相关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暂无回复

  v 发表评论
 
   姓名:   v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v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v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v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v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论内容:

     


 
 
Powered by 建造师网,建造师考试网,一级建造师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一级建造师试题,二级建造师试题
© 2006-2008 , www.jzsksw.com 京ICP备06046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