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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发表时间:2007-8-10 16:05:48  浏览次数: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报告;
  2、建设单位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论证会纪要应附专家签名名单。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得少于7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4、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建设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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